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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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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跳河溺亡,家属索赔200万,法院判了
中国普法网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2022-11-27 17:55 / 阅读380次
 

         深夜,男子为逃避警方查问,竟不顾一切跳入河中,最终酿成难以挽回的悲剧。家属怒而起诉警方,要求赔偿200万,法院会支持吗?

  基本案情

  某日,某小区侧门周边发生多起车窗被砸,车内物品失窃情况。当晚凌晨3时,警方巡逻队员见蒋某在此附近徘徊遂上前询问,蒋某突然疾跑跳入河中。巡逻队员迅速报警,警方出警后展开现场施救,由于天色昏暗、河面宽广,警方无法确定最终落水位置,立即联系水上公安增援。

  两日后,警方打捞发现蒋某尸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蒋某死亡原因排除毒药物中毒死亡,排除机械性损害致死,排除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溺死。

  蒋某家属认为警方查问及未及时施救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蒋某死亡。蒋某家属起诉至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请求确认警方该行为违法,并要求警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鉴定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警方巡逻队员的查问行为与蒋某的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首先,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进行查问了解情况的行为,属于履行治安巡逻职责的行为。其次,面对警方查问,按照社会一般人的普遍认知,均不会采取逃跑并跳入河中这种极易造成人身伤亡的方式应对。最后,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对蒋某尸体的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得知,蒋某生前并未受到任何外伤,且根据现有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警方巡逻队员对蒋某使用了任何强制措施或者使蒋某受到人身威胁。

  警方已经履行了危难救助职责,蒋某家属请求确认警方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巡逻队员在当时缺乏必要保障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安全下水进行营救的能力,选择第一时间报警是适当的、及时的施救行为。其次,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迅速赶往现场,多次呼喊,使用强光手电筒在河面搜寻,仍无法确定蒋某实际落水位置,在此情况下迅速联系水上公安增援,利用快艇对河面进行搜救,也是已穷尽其能力范围内的危难救助手段。最后,在蒋某落水到最终将蒋某打捞上来的整个过程中,警方均未放弃搜救。

  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驳回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的职责。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更不能采取过激行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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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济宁律师毕士艳,自2016年7月正式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500余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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